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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戶政事務所於戶口清查完竣,派員複查後,應即辦理戶籍登記,並編製成果統計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