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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下列事項:
一、分級組織之名稱。
二、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
三、上下級團體權利義務關係。
四、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