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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整理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另擇定人員遞補:
一、出缺。
二、連續二次缺席。
前項情形,應於遞補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