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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祭祀團體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解散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祭祀團體依前項規定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考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適當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必要時,第二款各目事項得整併之:
一、祭祀團體之組織規模及特性。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一)配置適當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
(九)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解散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第一項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祭祀團體應於取得派下全員證明書或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祭祀團體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