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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