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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殯葬服務業所屬人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公司或商業名稱。
殯葬服務業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付費電話、免費回郵等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
殯葬服務業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繼續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受委託之公司或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