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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閱覽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於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指定之場所為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閱覽資料攜出場外。
二、對於閱覽之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撕破、污損或毀損。
三、裝訂之閱覽資料不得拆散。
四、不得有其他影響閱覽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閱覽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立即予以制止,經制止不聽者,應中止其閱覽,並得禁止其就同一案件再申請閱覽。
閱覽人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而涉及刑事責任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