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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
本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
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後,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