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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