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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相關事項,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
辦理相關事項,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指揮監督。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於鄉 (鎮、市、區
) 設選務作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