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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