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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選舉票應由鄉鎮公所製定,並加蓋鄉鎮公所圖記,分發各保備用,其式樣
依附表之所定。
各保選舉人例選舉場所後,應簽名於選舉人名簿,按簽名人數發給選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