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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選舉完畢後,應由鄉鎮公所指導保長,將當選人姓名、年齡、資歷、所得
票數,連同選舉人名簿、選舉票、選舉經過,送請鄉鎮長彙報縣政府,由
縣長確定各保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後,公布其姓名及所得票數,並通知當選
人候補當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