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投票人之選舉票,應自寫自投,其不能自寫者,得請投票所臨時指定之代
書人於監察員監視之下代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