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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市政府應於選舉十日前,將選舉票,按照選舉人名冊登記之人數,發交各
區公所及各職業團體具領。
投票人以列名於選舉人名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