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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達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一定規模者,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得繼續營業,期間屆滿前,應補送聘禮儀師證明,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