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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
前項第四款之保險,由本會與保險公司訂定最高理賠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
萬元團體傷害保險契約辦理之。給付及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依保險契約
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