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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電視時段,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洽請選舉區內電視台提供。
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以現場播出或以現場錄影後播出。
前項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所錄之錄影帶,主辦選舉委員會除得於特定場所或提供電視台為完整之重播外,不提供任何人於競選活動期間為競選活動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