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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應填送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請領人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住、居所。
二、請領人退職時服務機關、所任職務、退職當月所領之歲費或研究費及本人實物代金數額、退職日期、退職前之歷任職務及年資、採計之年資與有關證明文件名稱。
三、退職之原因。
四、擇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
五、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