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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申請埋 (火) 葬許可證,除火葬者外,應檢附墓地使用
證明書。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設有公墓管理機構者,埋 (火) 葬許可證之核發得
授權該管理機構為之。
公墓管理機構或管理員 (人) 收葬後,應填寫墓籍卡四份,除管理機構或
管理員 (人) 留存一份外,以一份給予營葬者,一份給予墓主,一份送當
地主管機關。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檢查公墓收葬管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