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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有公民資格:
一、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五、有精神病者。
六、吸用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