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鄉鎮公所辦理公共利益事項,需用人力工作時,經鄉鎮民代表會之議決,
得召集各保長、甲長按保按甲征調各戶居民,共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