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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市以下為區,區內之編制為保甲,十戶至三十戶為甲,十甲至三十甲為保
,十保至三十保為區,其依地方情勢有酌量變更之必要者,應呈經上級機
關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