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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保民大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由保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保民大會非有本保公民三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但本保公民逾五百人,
有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亦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