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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省政府各廳處實行合署辦公後之節餘經費,應悉數撥增各縣行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