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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應依左列各原則澈底改革:
一、各廳處及其所轄機關之組織暨各科股之職掌,應依現在實際之需要重
新劃定,厲行裁併。
二、省政府及各廳處之經費,應集中管理,其材料物品應集中購辦,其一
時不便完全集中者,亦應酌定項目範圍,先行集中其一部或大部。
三、省政府及各廳處之文書,應採科學管理方法,務期迅速縝密簡便,每
日每週文書之收發及承辦,除機密要件外,均應分類摘由統計列表互
送主席及各廳處長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