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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罷免聲請書提出後,其省市議會參議會議長,應於法定期間內審查之。
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首長,於接到罷免聲請書後,應即轉行各該區原
選舉監督,於法定期間內審查之。
前二項罷免聲請書之簽署,如有不實,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名
額時,該聲請書應即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