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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監察委員選舉票,由選舉監督置備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
理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載明全體候選人姓名各蓋用印信,依附式一之所定,
於選舉時當場發給選舉人,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九條之規定圈
選之。

(備 註: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37
-9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