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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選舉票及投票匭,由各上級選舉機關製成,分發各主管選舉機關,於選舉
開始前,發交投票管理員。
票匭依附式二之規定,選舉票依附式三之規定。

(備 註:附式二、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
二) 第 919-9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