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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合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之規定,而在該選
舉區之縣、市或同等區域,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以上,或其
本籍未變更者,在該選舉區內,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