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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現任文職或軍職之官吏,於其管轄區或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為候選人者,
應於選舉期前五個月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