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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時,經三千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名
,得登記為候選人,公開競選,非經登記者,不得當選。
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得以選舉人五百名以上之簽署,職業團體候選人,
得以選舉人五十名以上之簽署提出之。
非職業團體之婦女候選人,得以選舉人二百名以上之簽署提出之。
前三項簽署,每選舉人以簽署候選人一人為限。
有被選舉權人,不得為二個以上候選人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