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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省市區選所應於本辦法到達十日內,將全部不能辦理選舉或局部不能辦
理選舉,暨中途曾經為匪所侵擾續行辦理選舉之縣市區及其同等單位名稱
地區人口數額,分別詳報總所,職業團體婦女團體之能辦理選舉之會員人
數,亦須詳報總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