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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選舉補充條例第一條,係指全部不能辦理選舉之省區縣市及其同等區域或
區域內之團體而言,如於本辦法到達之日仍為全部或局部不能辦理選舉時
,各該省區縣市選所應在其鄰近區域或指定處所照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選
舉,其處所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全省或省內各區或院轄市全部或局部不能辦理選舉時,應在其省市或
區選所所在地辦理選舉。
二、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單位全部或局部不能辦理選舉時,應在其縣或市及
其同等區域選所所在地辦理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