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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主管選舉機關,應將該管選舉之選民,分別造具選舉人名冊各二份,記
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並得附記其有無被選舉權,於選舉四
十日前完成並公告之,同時將名冊一份呈請上級選舉機關備查,並將選舉
人總數彙轉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前項所定四十日之期間,依事實上之需要,得提早十五日。
職業團體婦女團體及全國性職業團體婦女團體之主管選舉機關,應定期通
告各該團體於選舉九十日前,造報記載左列各款之簿冊:
一、組織章程設立程序及其經過。
二、立案機關及立案年月日。
三、職員及其經歷。
四、會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所並從事該職業之年期。
五、會員有同時為其他團體會員時,其他團體之名稱,並聲明其擇定參加
選舉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