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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者,經依法定手續簽署後,應親向各該主管選舉
機關為候選人之登記,如須委託他人代為登記時,並應有本人之書面證明
,其為政黨提名者,其名單應在候選人開始登記前提交選舉總事務所迅即
轉交各該主管選舉機關為候選人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