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公文之收發、分文與文書處理之規則、解釋、考核、獎懲及分析。
二、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重要方案之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
三、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清理銷毀及移交。
四、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與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五、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及警察公共關係之處理。
六、事務用品之採購與工友、水電、集會及辦公處所管理。
七、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
八、員警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九、廳舍之整建、營繕工程督導、管理與武器、彈藥、車輛、油料、通訊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及員警服裝採購、保管、分發。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