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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院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院民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院民生活護理及養護老人臨床治療之護理。
五、院民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六、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