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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親自領取消費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人:國民身分證。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人:經外交部認定之證件。
三、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居留證件。
四、第三條第八款之人:居留證件或國民身分證。
前項第三款所定居留證件,為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臺
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第四款所定居留證件
,為臺灣地區定居證。
未結婚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時,法定代理人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
或居留證件及下列證件:
一、國內現有戶籍之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國內現無戶籍之未成年人:居留證件。
受禁治產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時,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受禁治產宣告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