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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濟及公共建設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金融科:
(一)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二) 原住民金融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三)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經濟事業貸款與信用保證業務處理之規劃、
協調、輔導及審定事項。
(四) 原住民工商企業、服務業、合作互助事業及信託之規劃、協調及輔
導事項。
(五) 原住民族之土地各項收益款使用審議及輔導事項。
(六)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金融事項。
二、產業發展科:
(一) 原住民農、林、漁、牧、獵業務與觀光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
項。
(二) 原民保傳統技藝、智慧財產權與文化產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三) 原住民產業經營與技藝研習、培訓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四) 原住民民宿事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 原住民地區生態旅遊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六) 其他有關原住民產業發展事項。
三、住宅輔導科:
(一) 原住民住宅改善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二) 原住民族住宅貸款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三) 原住民遷居都會區安置住所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四) 原住民落建築之規劃、協調、輔導事項。
(五) 其他有關原住民住宅輔導事項。
四、部落建設科:
(一) 原住民部落與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
項。
(二) 原住民地區部落安全防治與遷建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三) 原住民地區交通水利、飲水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四) 原住民地區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審議之配合事項。
(五) 原住民地區整建原住民部落新風貌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六) 其他有關原住民部落建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