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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兩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兩岸警務工作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聯繫及協調。
三、兩岸司法互助之協處。
四、兩岸犯罪情資交換、合作協查偵辦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五、兩岸刑事犯、刑事嫌疑犯遣返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六、兩岸警務合作、實務交流參訪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七、香港、澳門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之協處。
八、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聯絡辦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兩岸及香港、澳門警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