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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保防管理員業務職掌如下:
一、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三、偵防內亂外患犯罪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執行事項。
四、社會治安調查之策劃指導與情資蒐集處理事項。
五、保防資料紀錄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社調工作之考核獎懲。
七、地區及其他有關安全(保防)工作會報。
八、機關保防經費收支與稽核。
九、辦理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及機關設施安全之維護。
十、推動資訊保密措施及處理洩密案件。
十一、其他有關保防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