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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蓋用、典守事項。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管制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本局工作報告、簡報、年鑑之彙編事項。
五、本局局務會報、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指(裁)示事項之追蹤、管考
。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局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事項。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本局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
檢調清理事項。
八、本局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十、本局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督導、考核事項
。
十一、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二、本局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事項。
十三、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四、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簽報事項。
十五、公文處理及成績之定期考核、獎懲事項。
十六、公文登記、查詢、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七、本局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技工、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
項。
十八、本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保管事項。
十九、本局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
項。
二十、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二十一、員警法規建議意見處理、諮詢答復事項。
二十二、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
二十三、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二十四、辦公廳舍之分配、管理、保險、維護事項。
二十五、辦公與集會場所之布置及環境整潔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十六、警政新聞之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十七、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事項。
二十八、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處理事項。
二十九、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三十、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三十一、民意機關、公益社團之聯繫事項。
三十二、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三十三、員警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執行、考核事項。
三十四、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