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刑事課職掌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三、刑事司法業務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理。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執行。
五、犯罪紀錄業務之審核、執行與管制事項。
六、犯罪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等事項。
七、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八、刑事案件之通報、管制及與有關機關協調、聯繫等事項。
九、刑事器材之採購、維護管理等事項。
十、重大、特殊刑事案件之偵查及通報。
十一、刑事警察業務督導、教育訓練等事項。
十二、防爆業務及刑案爆裂物之管制及通報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