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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 (概) 算之籌劃與彙編。
二、分配預算之編製及修正事項。
三、預算科目流用、計劃預算變更、追加 (減) 預算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
事項。
四、預算執行與年度經費申請保留事項。
五、會計制度設計與修正之建議、財物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
議改進與建議事項。
六、原始憑證審核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七、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
項。
八、預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報告事項。
十、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一、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等案件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務之盤查、審核事項。
十三、公務統計資料之管理、調查、審核、編製及分析等事項。
十四、推行公務登記制度及統一報表程式之管制。
十五、統計報表資料查核、稽催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