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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分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區內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鐵路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鐵路交通事故之處理。
三、執行闖(搶)越平交道、違規攬客、各類交通違規案件之取締。
四、執行鐵路危險性平交道之巡守。
五、刑事案件偵訊與移送、上級交查案件之處理、告訴、告發及自首刑案之處理、拘票及搜索票等令狀之聲請。
六、執行防範社會犯罪宣導、防處少年事件、查捕通緝人犯、檢肅竊盜及毒品勤務。
七、鐵路沿線投排石案件之防處、偵辦及規劃。
八、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品及爆裂物之查察。
九、執行轄區內特種警衛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十、受理 e 化平台報案及各項為民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