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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督察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員工因公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事項。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員警申訴之審辦事項。
四、模範警察、績優員警、好人好事之甄選、表揚事項。
五、文康活動之規劃、執行事項。
六、勤務督察、專案督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七、員警違反勤務紀律及交通事故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重要警風紀案件查處及違反警風紀案件之審辦事項。
十、風紀情報蒐集之策劃、執行事項。
十一、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教育輔導之陳報事項。
十三、員警陞調、考試、訓練等案件品操查核事項。
十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轉陳事項。
十五、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六、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
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七、公務機密維護及洩 (失) 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八、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九、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二十、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一、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二、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聯繫事項。
二十三、其他有關督察、政風、保防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