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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本所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事項。
三、本所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四、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所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
五、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本所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及
檢調清理事項。
六、本所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七、本所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本所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九、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一、公文處理成績之定期考核與獎懲事項。
十二、公文稽催管制及各項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三、本所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十四、本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十五、本所車輛購置、汰換、報廢、保養檢查、督導事項。
十六、員工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十七、本所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十八、本所廳舍、眷舍之整建、土地業務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
項。
十九、本所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秘書工作、後勤業務、公共關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