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刑事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司法警察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事
項。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辦理事項。
五、犯罪紀錄之蒐集、彙整及運用等事項。
六、涉外刑事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七、犯罪偵防與鑑識器材之規劃、維護及管理事項。
八、犯罪情報之佈建、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執行
事項。
九、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