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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警務組職掌如下:
一、勤務法令之擬定與執行事項。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警備、警衛、警戒及其他勤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
五、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六、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七、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護、督導事項。
八、財產 (含動產與不動產) 之登記、管理事項。
九、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十、辦公廳舍之分配、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十一、工友、駕駛之僱用、管理、派調、考核事項。
十二、車輛購置、管理、調度事項。
十三、油料之籌備、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十四、辦公設備與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十五、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考事項。
十六、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事項。
十七、財物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十八、庶務及出納事項。
十九、員工薪給 (餉) 與經費之發給及各隊經費之匯兌事項。
二十、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十一、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與督導事項。
二十二、關於營建署及所屬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處理事項。
二十三、其他有關行政、交通、刑事、外事、消防、民防、經濟、後勤、
秘書等業務事項。